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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创新型产业用房将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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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支持和促进深圳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深圳市规土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昨起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为支持和促进深圳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深圳市规土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后简称《暂行规定》,昨起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暂行规定》对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将按地区进行分类,对于项目用地地价也有了详细规定。

拟规定配建比例按地区分类

据悉,《暂行规定》重点解决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问题,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移交、回购、准入配置、调剂退出、管理服务和监管检查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产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暂行规定》对配建比例的基数做了说明。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项目改造后提供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项目研发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暂行规定》在充分考虑产业聚集现状、企业发展规模及需求、区位条件、周边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全市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辖区范围;二类地区包含了盐田区的辖区范围、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大浪街道、石岩街道、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治街道及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街道、布吉街道、坂田街道、南湾街道的区域范围;三类地区为上述一、二类以外的区域,对应的基准配建比例分别为12%、8%、5%。

此外,前海合作区辖区范围内配建规定另行制定。

建成后若政府不回购:地价折半计收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免缴地价。建成后政府不回购的,产权归项目实施主体所有,地价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研发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建成后需按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租售。

不过,该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政府回购部门、回购的方式及价格等事宜,对此,深圳市规土委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内容,实现政策的衔接。

统一管理统一租售

《暂行规定》提出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集中布局、统一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布局在首期。

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应统一纳入市产业空间服务平台进行租售。

背景:

2008年,深圳市被批准为全国第一个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创新型城市的城市定位要求深圳市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同年,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08-2015)》,明确要求旧改项目统一规划、分批建设改造、定期推出若干创新产业发展用房。

2009年底,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10年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中指出,可以在拆除重建类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积极落实创新型产业用房,为创新型产业提供空间保障。

2013年1月7日,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可以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发布:2007-11-12 14:3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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