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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热水器废气泄,租客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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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05年,马女士从案外人邢先生处购买了位于大连西路的一处二手房。在房屋交接时,卖家邢先生未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非强排风式热水器拆走,并表示该热水器送给马女士使用。2010年8月,马女士将该处房屋出租给来上海工作的吴小姐使用。同年10月,吴小姐在租住房屋内洗澡,因燃气热水器废气泄漏不幸中毒身亡。经公安机关、燃气公司现场勘验,该房屋内的燃气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系政府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

   这对吴小姐的家人来说无疑是天大的噩耗。原来,吴小姐父母在农村生活,她在家排行第二,家中有一个哥哥,还有一个弟弟未成年。她母亲早年在生育她时落下残疾,常年卧床,并于2002年去世。父亲吴先生曾经患有严重的肾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她靠亲友的资助才完成了学制五年的建筑设计专业本科学习,事发时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支柱。

   吴小姐父亲和未成年弟弟将马女士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她赔偿损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吴小姐父亲、弟弟二人)、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87.5万余元。

   马女士在庭审中陈述,吴小姐确实是在自己出租的房屋内使用热水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但该房屋系二手房,自案外人邢先生处购得,肇事设备原来就安装在所购房屋内。故该设备的生产厂家、燃气公司、中介公司均负有责任。要求追加促成二手房交易的经纪公司、燃气公司、热水器生产公司、邢先生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另外,因吴小姐在使用燃气具时,未尽到审慎义务、使用不当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马女士支付吴先生死亡赔偿金、吴先生抚养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4.7万余元。

   【以案说法】

   1、因购买二手房附赠的淋浴器造成租房人损害的,应该怎样确定责任?

   答:出租自有房产,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出事房屋原所有权人邢先生将该房出售给马女士,而马女士接受,应视为对该房屋所涉权利、义务的接受,其中包括该房屋附属的燃气热水器。马女士又将该房产出租,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现因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承租人吴小姐死亡,马女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她提出的设备生产厂家、燃气公司、租赁中介公司负有责任,因与吴小姐的死亡无直接关系,如马女士认为上述单位与本起事故存在其它法律关系的,可另觅途径解决。

   2、本案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答:死者吴小姐生前租赁、居住该房屋,根据其高学历身份,她对房屋内的设备状况应当是明知的,但疏于管理,且在使用燃气设备时疏忽大意,造成事故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上述案情,对该起事故,马女士应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吴小姐应负次要责任。

   3、本案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如何计算?

   答:原告吴先生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主张抚养费,根据他居住地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并无不当,在考虑吴先生还有一名成年子女(即吴小姐之兄)的因素后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抚养费数额。至于吴小姐未成年的弟弟,与吴小姐之间虽为姐弟关系,但不存有法定的抚养关系,故有关吴小姐弟弟抚养费一节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发布:2007-07-06 10:2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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