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居民阶梯用电实施 买二手房可基数清零
我省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为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今年用电基数,双月抄表的按5个月算
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单月抄表的客户次年1月份清算,双月抄表的客户当年12月份清算,清算完成后,分档电量基数重新计算。
2012年双月抄表的客户按8月份抄见电量的50%执行阶梯电价,今年12月份抄表时进行年度清算,因此电量基数按7、8、9、10、11月共计5个月的计算,即第一档1150度以下,第二档1151-2000度,第三档2000度以上。
2012年单月抄表的客户按9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阶梯电价,次年1月份抄表时进行年度清算,因此电量基数按7、8、9、10、11、12月共计6个月的计算,即第一档1380度以下,第二档1381-2400度,第三档2400度以上。
对于特殊用户,一套房多户住,仍按一户用电基数算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居民住宅为一"户",一"户"可以单独立"户"装表,没有房产证明的不能单独装表。农村地区或政府集中建设的无房产证明的,以政府有权部门核发的独立宅基地证、建房证明为准。
混合用电,分开计价,不执行分时
居民的住宅除居住外,还开设一个店铺,该类客户属于非居民照明和其他居民生活混合用电,其中店铺用电应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居民照明部分执行每度加2分的其他居民生活电价,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无产权房屋,需有权单位出证明办理
对于政府拆迁安置房、公租房、企事业单位分配房、部队房屋、历史遗留的无产权房屋等,无房产证明但已由供电公司独立装表的,则需政府部门等有权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提供与用电地址一致的户籍证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户籍是家庭户籍人口用电基数业务的办理依据,为确保国家政策准确执行,居民客户只能在户籍所在地住宅下,办理家庭户籍人口用电基数调增业务。
市民:户籍地址与房屋产权地址一致,但产权人不在此户口簿内,房屋产权人可以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同意将家庭人口用电基数设置在该用电地址上。代理人在办理时需出具委托人相应的书面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购买的二手房,可申请用电基数"清零"
购买房屋后,可以对原房主年度内的阶梯电价用电进行阶段性结算。房屋产权变更时,客户应尽快到供电公司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在办理时,请明确告知需要对本年度阶梯电价用电进行阶段性结算,供电公司将安排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抄表并给予结算,阶段性结算后新用电户主将自动按照从零度起重新计算本年度的阶梯电价用电量。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房屋转租不能基数清零,签协议时应注意
因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是按照年为周期执行,所以在房屋出租时,可能出现前一个租客将一档低价电用完,而后续租客用高价电的情况,所以,出租住宅的客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电费缴纳责任,避免引发矛盾和损失。
供电公司是与房屋产权人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是向房主收取电费,房屋转租是房主与租户间的租赁关系变更,供电公司不负责进行阶梯电价结算。
优惠用户的免费用电基数的算法按峰谷比例折算对应扣减。
租住他人房屋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可以申请免费用电基数,在申请办理免费用电基数业务时,需提供房主的授权证明材料。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免费用电基数,按实际用电峰谷比例折算后对应扣减第一档电量中的峰期和谷期电量,并根据峰谷电价标准计算电费。
例如:某低保户的月用电量为240度,其中峰电量160度、谷电量80度,每月用电基数为230度,免费用电基数为15度。月电费具体算法如下:
峰电费=(160-15×160/240)×0.5583=83.75元;谷电费=(80-15×80/240)×0.3583=26.87元;基本电费=峰电费+谷电费=110.62元;第二档电费=(240-230)×0.05=0.5元。总电费=基本电费+第二档电费=111.12元。
合表用户电费,电价每度提高2分即可。
合表居民用户是指在一个用电户下,有2个及以上独立房产证明的住宅,共用一套计量表计。合表用户不执行阶梯电价,电价每度提高2分。合表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一个电表下出现多个家庭(多个户籍证明)或多个出租户,均不属于合表居民用电。
公用变供电的合表居民用户可携带表内居民住户独立房产证明及对应产权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电费交费卡或近期电费发票至营业厅申请"一户一表"改造。企事业单位转供合表居民用户需要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由企事业单位统一至供电公司办理申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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