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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骗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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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勿扰”是谁在发布信息

  长春市民林先生2011年3月开始准备出售一套二手房。林先生的房子位于铁北区域、两室两厅、90平方米、二楼、南北通透,价格大约在45万元。因为房源好,他一开始的想法是不通过中介机构,于是专门给标有“中介勿扰”字样的需求人打电话,结果对方要求他详细登记自己的信息,发现是幌子套取信息。

  后来,他妻子也挑选了几个标有“中介勿扰”、“中介免谈”字样的信息,打电话进行咨询,却发现有一半是房屋中介,而且基本上都是以收取看房费或信息费为主。

  某中介机构负责人黄女士指出,个别人打出“免中介”的幌子,可等房屋出租者打来电话时,进行详细“盘问”,将对方姓名、房址、房屋面积、电话等记录下来,随后这些信息便成了中介的房源,被有偿提供给求租、求购人。至于买卖双方是否联系、成交都与他们无关了。

  交钥匙就等于交产权吗

  长房置换经纪人赵先生说,多数购房者以为自己拿到房屋的钥匙入住了,房子就是自己的了。实际上,在房屋正式过户之前,产权仍然归属原业主,并且存在无法完成交易的可能性。如果在过户之前将全部房款支付给业主,买方有可能陷入“钱房两空”的境地。许多不法中介为了促成交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避而不谈,等购房人房款已付,房子却无法过户,这时再推卸责任。

  2009年5月,李女士与房主霍女士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李女士购买霍女士一套总价款为40万元的二手房,交房日期为2009年7月1日。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按约定向霍女士交付了全部房款,也拿到了房屋钥匙。当时,李女士有公事需要出差,双方约定在6月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结果等到李女士出差回来,霍女士说自己也出差了,在外地有事一直未归,约定交房的期限,霍女士才现身,说自己丈夫不同意卖房,返还给李女士房款。李女士不认同,理由是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准。可房子没过户,很多事情说不清楚,后来李女士才知道,霍女士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子售出了。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先生指出,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交钥匙”在实践中视为交房,但是交付使用还应当看双方在合同中有无其他约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出卖人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只有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购房人拿到房屋产权证才是真正的房屋交付。

  恶意串通赚取高额差价

  张大爷在万宝街附近有一套房子想出售,今年6月初就委托一家小中介机构代售。小中介机构的负责人万女士长得小巧而嘴甜,与张大爷聊得非常热情。她告诉张大爷,目前房地产市场低迷,有合适的买主就出手,否则压在手中不好办。

  张大爷和老伴儿近日出门买菜,被中介机构万女士告知有人看房,买主黄女士也是个热情而能说的女子。她可怜巴巴的说自己的孩子明年上小学,非常看好张大爷的这套房子,但自己家庭困难,希望张大爷老两口能够便宜点儿。

  被对方打动的张大爷夫妇签了《房屋转让协议》,售价定为30万元,万女士按照协议先交了10000元定金。可张大爷回家一说这事,家里人称同样的房子可以卖到35万元。

  张大爷想取消合同,可中介机构万女士再也没有之前的热情了。拒绝让张大爷和黄女士双方见面,说黄女士目前不在家,自己也没联系上,并称如果违约张大爷要按《房屋转让协议》上标明的违约金双倍赔偿,张大爷才发现自己上当了。

  其实所谓的买房人就是中介机构的人,这样万女士低价买进的房子可以加价出售,能够赚取差价,这也是个别小中介机构生存的原因之一。

发布:2007-07-06 10:3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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