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后突然冒出个“债主”来讨房
原来,常某是外地人,为了子女能在南京上学,2007年2月,他和妻子通过中介公司,拿出21万元积蓄向陈某买了一套房屋,这套房子属于陈某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根据规定,房屋的产权证到2009年8月才能取得,常某、中介公司及陈某三方共同约定,由常某先行付清全部房款后搬进入住,房产过户则等到陈某取得产权证后进行。
2010年1月23日,常某忽然接到法院的一纸诉状,素不相识的任某将他告上法庭。原告任某称,2009年9月16日已取得了此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现常某一家住在房屋内,故诉至法院要求常某归还此房。常某出庭应诉时发现,原告任某取得这套房屋,是因为他于2008年12月底借款16万元给陈某,因陈某到期未归还借款,任某于2009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庭审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陈某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期还款,任某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在法院执行中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愿以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屋抵16万元欠款,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此套房屋过户至任某名下。
任某据此取得产权证后,随即起诉要求常某一家即刻搬出,常某出示了之前与陈某的买卖合同后,法院认为常某居住在该房屋内并不是非法占有,驳回了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任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官司打到这个份上,常某害怕重审后一旦败诉,自己一辈子的积蓄就此打了水漂,于是向秦淮区检察院写了一封求助信。
“我们在调卷审查了案件卷宗后,发现一个重大疑点,涉案房屋2009年已价值40余万元,而陈某却只以16万元抵偿对任某的借款,明显不合常理。”承办此案的秦淮区检察院检察官陈钢这样分析。于是,承办人员立即找来陈某一问究竟,没想到陈某却称根本不认识任某,借钱一事更是无从谈起,至于出庭应诉、达成调解之类的诉讼活动自己则从未经历过。
承办人员更加深了怀疑,既然陈某对整件事都不知晓,那当时法院开庭后,庭上出示的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上陈某的签名又是怎么回事?陈某的回答更出乎承办人员的意料,“这些证明材料和诉讼文书上的签名都不是我自己签的”。承办人员为了证实陈某的说法,立刻将所有诉讼材料送至南京市检察院进行物证鉴定,结果发现不仅陈某的签名非本人笔迹,任某签名也非本人笔迹。
承办人员找到任某,经任某回忆:2008年年底,他想买房子,曾向亲友打听行情,直到2009年8月,熟人文某向他推荐了这套房屋,并说能低出市场价十余万元,大概24万元能拿下,任某以为捡了个大便宜,随即通过文某支付了24万元购房款。
承办人员找到文某,文某最终道出了事情的原委:2008年年底,陈某的儿子小陈分三次向他借了24万元,到期后小陈没有如约归还,一直拖到2009年5月,文某发现小陈家有一套非自住性拆迁安置房马上要领房产证,就向小陈提出将该房抵作借款,小陈答复说房子已于2007年卖给常某,但产权还未过户。
“产权未过户”,这给了小陈和文某“运作”空间。他们四处打听,了解到可通过诉讼获得法院的裁判文书,从而对抗之前与常某的购房协议,小陈、文某商议必须找个“下家”充当购房人,于是联系上了朋友任某,说此房可按24万元的“超低价”购得。之后,他们伪造了一份陈某向任某借款到期不还的欠条,同时为了少付房产的过户税款,他们把24万元改成了16万元。接着,他们找来另一朋友作为诉讼代理人,伪造了陈某、任某的授权委托书及签名,炮制了一场借款纠纷的假官司。
2011年8月26日,秦淮区检察院向这起“借款纠纷案”的原审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建议并再审,2012年2月3日撤销原判并且执行回转,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仍回到陈某名下,同时任某向小陈、文某索回了买房款。该案虽然已结,但常某房屋权属纠纷还未了,为充分化解矛盾,秦淮区检察院启动了支持起诉程序,支持常某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依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在秦淮区检察院的协助下,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常某补偿陈某部分钱款,陈某为常某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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