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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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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一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一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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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2:0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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