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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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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住房体制逐渐形成,居民自有住房的比例越来越高。在单幢住宅楼或者住宅小区内住房产权普遍多元化的情形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关系到相邻住宅、整幢楼,甚至整个小区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旦需要维修及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如何在少则几十个、多则上千个业主之间及时筹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l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明确提出建立住房维修基金制度,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2007年12月4日,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性质和用途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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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2:0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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