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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十一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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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两种情况)

  职工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提取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时提取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出现生活困难情况

  职工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

  离、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公积金的处理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无继承人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公积金帐户的余额纳入公积金增值收益

  4.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主要形式)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运作

  主要用来发放职工个人住房贷款

  可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5. 利率政策 -实行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存款利率

  当年缴存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计息,按年结息,本息逐年结转

  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年初开始,按新利率执行

  6. 税收政策

  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免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免税-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管理中心发放个人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管理中心公积金资金运作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管理中心对公积金收支业务核算原则

  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用途

  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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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1:3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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