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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九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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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业主与物业的使用人(都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

  业主

  指物业的产权人(所有权人),是物业服务的对象

  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转让其专有部门,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让

  规划的汽车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使用人

  不拥有物业的所有权,但通过某种形式获得物业使用权,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

  其与业主权利上最大的区别是没有对物业最终处置权

  6. 业主大会-决策机构,相当于股东大会

  内含

  组成-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地位-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

  数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骋和解骋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规定(两个标准必须同时满足:面积+人数)

  第五项和第六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其它事项,经面积过半且人数过半业主同意

  7.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相当于董事会

  性质

  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只有一个,人数为5-11人单数

  备案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情况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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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1: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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