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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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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注销注册

  注册证书失效的

  被撤销注册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24. 撤销注册

  【记忆原则】是注册机关的错,主要不是估价师的错

  25. 估价师权利和义务

  权利

  名称权

  执业权

  签名权

  发起权

  保管和使用证书权

  解释和辩护权

  参加继续教育

  获得劳动报酬权

  申诉权

  义务

  遵纪守法

  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

  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责任

  保密的义务

  回避的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工作的义务

  26. 估价师执业的规定

  估价师执业没有行政区域的限制,只有业务范围的限制

  估价业务由骋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不能以个人身份执业)

  注册估价师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骋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估价师追偿

  27. 估价师的继续教育

  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继续教育的时间为120学时

  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

  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也需参加继续教育并合格

  违法情况 行政处罚措施

  未注册以注册估价师的名义执业的 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资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注册的 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没有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未办理注册变更仍执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骋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资料 给予警告,处1-3万元罚款

  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款改正的,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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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1: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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