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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七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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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两大部分)

  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29. 共有建筑面积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避难室

  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场所的架空层

  为建筑造型而建无实用功能的建筑面积

  建筑在幢内或幢外与本幢相连,为多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以及建在幢外不相连,为本幢或多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均作为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作为公共使用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变电室、地下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单元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以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30.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

  产权双方有合法的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分摊

  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根据房屋共有建设面积的不同使用功能,按相关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31.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计算公式

  各户应分摊的共用公用面积=各户套内建筑面积*分摊比例系数

  分摊比例系数=应分摊的共有公用面积/参加分摊的各户套内面积之和

  32.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按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商住楼-按商业与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成住宅或商业两个部分

  住宅部分-分摊的共用面积加上本身的共用建筑面积,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

  商业部分-分摊的共用面积加上本身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至各层,再加上本层的分摊面积,再按建筑面积分摊

  综合楼-按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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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1:3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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