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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七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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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房屋登记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参照

  10. 房屋登记的基本要求

  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

  以查验申请资料为主,实施必要的实地查看

  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11. 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因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房屋登记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房屋灭失

  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其它

  12. 公用设施和管理用房的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登记

  由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13. 登记时需要实地查看所情形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建工程式抵押登记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其它

  14. 房屋登记申请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但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由相关共有人申请

  申请登记材料应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应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5. 予以登记的条件(5条件)

  主体一致

  与规划证明材料及登记簿记载一致

  申请内容与材料证明事实一致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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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1:3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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