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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二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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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闲置土地的认定

  概念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的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主要两种情况)

  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9.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七种处置方式)

  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变更土地用途,办理手续后继续开发

  安排临时使用,待项目具备条件事重新批准开发,土地有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政府安排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

  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建设,对原用地单给予经济补偿

  政府收回土地,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

  由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还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40.征收土地闲置费

  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出让金20%以下征收闲置费

  具体由省一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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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1:3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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