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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地产估价师《相关知识》复习资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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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的种类掌握

  1、以保费来源不同:商业、社会、政策保险:

  (1)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自愿保险;

  (2)社会保险:强制保险;包括:医疗、养老、劳动工伤、失业保险;

  (3)政策保险:倾斜,不遵守利用对等原则;

  A.农业保险——养殖、种植;

  B.信用保险——无担保、预防公害;

  C.输出保险——出口信用、外汇变动、存款;

  D.巨灾保险——

  2、以保险标的不同:财产、责任、信用保证、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有形财产,与其相关的利益为标的;

  (2)责任保险: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为标的;

  被保险的疏忽、过失,由保险人全部、部分赔偿;如,车险

  (3)信用保证——担保性质的保险。

  A.信用保险: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信用投保。

  国内商业信用、出口信用、投资保险;

  B.保证保险:债务人就自己的信用投保。

  区别:债权人投保债务人——信用保险;

  债务人为自己的信用投保——保证保险;

  (4)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为标的。有人寿、健康、意外伤害3种险。

  实质——不是赔偿,是按约定予以给付。

  4、以标的是否确定其价值:定值、不定值保险:

  (1)定值保险:订立合同时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特点:

  A.不考虑标的价值变化,按约定;

  B.全部损失的,全赔,不必重新估价;

  部分损失,确定比例。如,20%×约定——给付

  (2)不定值保险:发生后再估价、定损、赔偿。约定最高赔偿限额。

  特点:按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

  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按实际赔付;

  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付。

  5、以危险数量为标的:单一、综合危险保险:

  (1)单一:某一种危险造成的;

  (2)综合危险保险:基本险(主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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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1:3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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