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地产估价师《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6)
十一、用益物权掌握
1、概念: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点:
(1)标的——动产、不动产;
(2)他物权;
(3)占有、使用、收益——取得使用价值。
2、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使用的权利。如,修水渠、路。
特征:①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②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③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典权——是指支付一定典价,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从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教材内未出现这个词,但曾出现在考题中。
十二、担保物权掌握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概述: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2、特征:
(1)履行债务;
(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分类
1、抵押权: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
2、质押权:以动产和或权利凭证为质押物。
特征:①是一种担保物权;
②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财产权利;
③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④质权就是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①以动产为标的物的一种担保权;实际上是已有物品留下
②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
③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十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反映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利掌握
物权——静止的、支配权、公开的、优先的、追及性;
债权——运动的、请求权、不公开的、平等的。
1、物权主体特定,义务不特定;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物权公开,债权不公开;
2、物权优先、债权平等;
3、物权可追及,债权只能请求;
4、物权按法定设立,债权可以自己设立;
5、物权专法保护,债权受合同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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