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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评估鉴定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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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估秘[2006]009号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建委关于《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专家在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中,发现个别评估报告存在房屋权属不清等问题。为提高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质量,做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相关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房屋拆迁评估在程序上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技术上应根据不同情况参照《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及《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执行。

  二、关于房屋权属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须以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权属证书为准;

  2、无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房屋及土地权属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文件,以此文件为准进行评估;

  3、无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土地权属管理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文件,估价机构可以此为评估依据;

  4、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估价机构依照确认结果进行评估;

  5、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确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算,估价机构依照测绘结果进行评估。

  三、拆迁当事人要求对原评估报告进行复核的,如果复核结果与原评估报告一致,可出具复核说明;如果复核结果与原评估报告不完全一致,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加注“复核”两字。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通知签发之后,仍存在违反估价技术规范或在房屋权属和建筑面积认定不清等情况下出具估价报告的,该估价报告将按照无效报告进行处理,并载入不良记录。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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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3 11:0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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