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管理系统 | 工程企业管理系统 | OA系统 | ERP系统 | 造价咨询管理系统 | 工程设计管理系统 | 甲方项目管理系统 | 签约案例 | 客户案例 | 在线试用
X 关闭
房产中介管理系统

当前位置:工程项目OA系统 > 房地产OA系统 > 相关系统 > 房产中介管理系统

【购房小知识】房产税如何缴纳的相关内容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正式实施,有助于推动全国房产的住房信息联网,为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条件。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建立,房产税的推进将会明显加速。那么今后房地产税可能会是什么样?房产税将如何征收?下面房产中介管理系统综合整理了一些购房小知识,帮您全面了解缴纳房产税的相关内容。
  
  一、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二、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四、产税税率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五、征收期限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发布:2007-04-10 14:2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相关文章:
相关系统
联系方式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

咨询:400-8352-114

加微信,免费获取试用系统

QQ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