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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子没买成中介到底该不该收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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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陈女士介绍,11月下旬,她相中南城江南雅筑的一套两居室二手房。随即,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认购意向确认书,并支付了一万元诚意金。

  “确认书上写明了我买房的条件,委托中介去与业主谈,如果谈成功,一万元转为买房的定金,如果谈不成功,中介就把一万元退还给我。”陈女士说,后来,业主对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有异议,与她达不成一致。于是,她便决定放弃买房。

  “按道理,既然没谈成功,中介应退还我一万元,可他们却只退了4000元,剩余6000元要作为中介费。怎么可以这样呢?”陈女士气愤地说,中介公司还把合同和收据都收回去了,弄得她想打官司都找不到任何凭据。

  昨天上午,记者就此事现场采访陈女士所委托的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言店长解释,事情并非如陈女士所说,恰恰相反,是陈女士违约在先,因此,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后来和业主都谈好了,按揭贷款没问题,是陈女士她自己后来反悔的。”言店长说,陈女士反悔之后,答应赔付中介违约金,为此,双方还专门立字为据。

  随后,言店长出示了一份《认购意向确认书》,备注一栏写着:由于本人陈辉兰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以上条款,自愿支付佣金。落款时间为12月2日,落款人为陈辉兰,并摁有手印。

  对此,陈女士解释,当时头脑不清醒,自己是在中介的“忽悠”下签订的。

  对于收据和合同为何没有给陈女士的原因,言店长解释,当时情况较乱,忘了给。随即,当着记者的面,她把合同和收据都归还给陈女士。陈女士表示,她将凭这些证据,寻找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就此案例,记者咨询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徐超律师。徐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双方之间中介合同未成立,中介未达成买卖双方目的,收取的诚意金是要退还的,除非双方之间另有约定。

  就本案来看,由于双方在《认购意向确认书》上约定陈女士因自身原因导致最终不能签订合同,故中介收取中介费是没有问题的。徐律师建议,市民碰到类似情况需要交付诚意金时,最好能提前书面约定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如合同价款、按揭条款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不能退款的情况出现。

发布:2007-07-06 09: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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