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无两证买家解约中介索中介费被驳回
4月中旬,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原房主朱先生以74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周先生和林小姐,后者签约当天支付5万元房款,剩余房款待过户后支付,中介公司负责为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中介费1.5万元由买房人承担。合同签订后,周先生依约支付了5万元。6月7日是双方约定的最迟过户日期,在此之前,周先生反复打电话确认,中介公司和原房主都说没问题,然而到了6月7日当天,周先生却被告知,房子的产权证和国土证还没办妥,过不了户。
周先生非常不爽,据他称,签约时原房主明确承诺过会很快办好“两证”,开发商也声称过户绝没有问题。“他(原房主)说是开发商的问题,让我等,中介公司也让我再等等,但我是急着买房结婚啊,哪有时间陪他们耗。”跟原房主沟通未果后,周先生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2011年底,经浦口法院调解,原房主同意解约,并退回了5万元房款。
在此过程中,中介公司一直追着周先生要中介费。中介公司认为,他们已经促成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义务已经完成,周先生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1.5万中介费。周先生断然拒绝。他甚至认为,中介公司对这次交易失败负有很大责任,按道理自己有权索要损失赔偿。
中介公司于是起诉周先生和林小姐索要中介费。浦口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判决。浦口法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有权收取报酬,此处的“促成合同成立”是指促成合同有效成立,本案中,三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但标的房屋尚未办理权属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依法不能交易,这份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对买房人没有约束力。更何况,交易未能完成,中介公司根本没有完成委托事项,从这个角度讲也不该收取佣金。
一审判决后,中介公司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介公司认为,涉案房屋虽然尚未领取“两证”,但客观上具备了办理权属证书的可能,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经过登记备案的,开发商一定会配合业主取得“两证”,所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具备履行可能,不属无效合同。该公司同时认为,即使交易没有最终完成,买房人也应当支付佣金,因为对中介公司来说,只要促成双方签约就算履行义务了。
近日,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上诉。主审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有义务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基于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行业特殊性,中介公司至少应做到:如实报告交易房屋的资料;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尽到这些义务并促成交易后,中介公司才有权收取报酬。
本案中,中介公司明知交易房屋未取得“两证”不能过户,仍促成买卖双方签约,并且没有向买房人释明法律后果,最终导致买房人无法达成购房目的,显然未尽到上述义务。因此,法官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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