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材料合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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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合同支付
业务介绍
设备采购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格。合同价内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费用。
合同完成了结算后(包括中期和最终结算),可以申请进行支付。系统自动会统计出应支付金额,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需要申请支付的金额。
支付的条件、支付的时间和费用内容应在合同内具体约定。目前大型设备采购合同较多采用如下的程序。
1.支付条件合同生效后,供货方提交金额为约定的合同设备价格某一百分比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作为采购方支付合同款的先决条件。
支付程序
(1)合同设备款的支付。订购的合同设备价格分3次支付:
1)设备制造前供货方提交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后,采购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2)供货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采购方,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80%。
3)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每套设备保证期满没有问题,采购方签发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2)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分2次支付:
1)第一批设备交货后,采购方支付给供货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30%。
2)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采购方支付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
(3)运杂费的支付。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供货方分批向采购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
3.采购方的支付责任付款时间以采购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合同约定计算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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