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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业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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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函也称担保函或保证书,系指担保人应合同关系一方的要求,向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做出担保,担保合同项下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保证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承诺。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保函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受理设置了条件的限制,此种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人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以对受益人行使抗辩权。一般而言,受益人不愿意接受从属性保函,担保人也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基础合同纠纷中,因而见索即付保函在实务中更多地得到使用。(泛普软件-担保系统最新资讯)

  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法律特征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目前在国内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规定可见于1992年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性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因此见索即付保函与我国国内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有显著的区别。

  首先,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而在见索即付保函的情况下,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就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这一特性为受益人提出恶意索赔创造了机会,因此,增加了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赔的可能性。

  其次,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合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而在见索即付保函的情况下,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保函申请人对基础合同的违约为前提。这一特性使得担保人从纷繁复杂的国际商务中抽开身来,只须审查受益人提交的索赔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单据在形式上是否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和条款,这使担保人处于极为有利的地位。

  (二)担保机构的追偿权问题

  其一,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形成的追偿权。保函一旦遭到索赔,银行即予以赔付,担保机构就必须赔付银行。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以及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书面代偿证明,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可对保函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若以财产为反担保物的,则可以从该反担保物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其二,根据代位求偿权而形成的追偿权。银行作为保证人根据保函的规定履行保证义务后,依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即取得受益人依基础合同对保函申请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而担保机构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从理论上讲,担保机构亦可取得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但在实务中,这种追偿权,在担保机构的保函业务中很难实现。(担保软件

发布:2006-11-26 14: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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