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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从事保函业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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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机构从事保函业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即成为第一付款人,因担保机构的担保,银行将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因此,为降低风险,担保机构在为保函申请人担保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防范保函法律关系风险,确保相关法律文本的“一致性”

  即确保银行保函的内容与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基础合同关系的内容相一致、与保函申请人向银行的申请或其和银行签订的合同内容相一致、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函的内容相一致、与保函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内容相一致,确保层层风险转移。

  二是基础合同问题

  对保函业务进行担保,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要求保函申请人提供相关基础合同资料,以防诈骗。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后,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对基础合同进行修订的,还应当要求保函申请人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担保机构备案。

  三是保函内容问题

  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的担保金额、担保期间、受益人和申请人名称,应有明确的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

  四是解除保证责任问题

  担保机构对反担保人的保证金释放和抵押质押的解除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保函已过有效期且收回保函正本;保函未过有效期但申请人或受益人交回保函正本,同时书面声明要求终止保函;保函已过有效期但保函正本不能退回银行的,实务中可探讨其它撤销保函的办法,如以受益人出具的保函作废证明为依据,或履约保函以竣工验收书为依据。同时保函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若释放保证金、解除抵押质押后,担保机构承担了担保责任,申请人将对此全部予以赔偿。(泛普软件-担保系统最新资讯)

发布:2006-11-26 14:3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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