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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方式和担保合同的特征相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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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担保系统

  一、担保合同的特征

  1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各国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方式

  担保机构与银行具有良好的协作方式,是担保体系成功运作的前提之一,这方面各国运作都很成功。

  1、与银行共担担保比例:国外的担保机构一般不是独自承担全部风险,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与银行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例如: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贷款的75%-80%,日本中小企业担保协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的70%-80%。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基本上是承担了100%的贷款风险,为此行业内曾多次呼吁,但仍无济于事。(泛普软件-担保软件资讯)

  2、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都比较发达,都有一批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地区性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计划,并与担保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例如美国大部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了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日本的都市银行、地方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互助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都参与信用保证体系。

发布:2006-11-26 14: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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