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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业让与担保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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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与担保的效力

  让与担保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分述如下:

  1、对内效力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指设定人与担保权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指让与担保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解释,此当事人间的内部关系属于债之关系范畴,具有信托行为的性质。即担保债权和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的利用关系、让与担保的实行方式及标的物的保管责任等,全部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当事人未就这些内部关系作约定时,学说认为则应受债务担保目的之规范。就担保权人而言,他仅得在担保目的范围内取得标的物即知识产权之权利,且权利之行使也不得逾越此项目的范围;就设定人而言,标的物由其继续占有,设定人自然应该在符合担保债务目的的前提下,负保管义务。违反此项义务而处分标的物或使其毁损、灭失,或因怠于管理致知识产权价值减少时,设定人即构成让与担保契约违反,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损害赔偿额,原则上以担保债权额为限度。

  2、对外效力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指让与担保对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大致包括清偿期届至前,标的物的处分与第三人的关系,设定人与担保权人之债权人的关系,担保权人与设定人之债权人的关系,及第三人侵害标的物时的关系等四种。(泛普软件-担保软件资讯)

  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关系。而此种关系又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如标的物由担保权人处分时,因担保权人在法律上是标的物之所有人,所以无论第三人为善意或恶意,他均能取得该标的物之所有权。

  其二,关于设定人处分标的物的问题。让与担保成立后,标的物所有权即转移与担保权人,设定人因此丧失标的物之处分权。

发布:2006-11-26 14: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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