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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求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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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求偿问题?

  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履行担保债务之后,对于主债务人而言,均有求偿权之发生,但在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其中之一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债务后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求偿,不无疑问。对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优先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到对本问题的解决。主张“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和“物的担保责任相对优先说”的学者认为,保证人先为清偿时可向物上保证人主张担保物权,即可行使求偿权,但物上保证人先清偿时,因其本应优先负责,故无向保证人行使求偿权的可能;主张“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的学者认为,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地位相同,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两者间应连带负保证责任,无论谁先清偿,彼此之间均发生求偿问题。由于本文赞同“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因此,本文同时主张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相互之间均可发生求偿权。

  求偿权的基础是担保责任在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分担。对于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如何分担责任,学界有不同见解。有学者认为,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应平均分担其债务,故只能向他方求偿二分之一;

  有学者认为,保证人是就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而物上保证人仅就物的本身或仅就一定限额的债权提供担保,故两者之间应依主债务人所负之债务以及担保物之价值或最高限额之比例,定其分担额,而非平均分担。担保软件

  本文认为,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应贯彻公平原则。依物上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物上保证人以物之价值担保特定数额主债务的履行,在担保债务额大于或者等于物的价值时,物上保证人仅以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在担保债务额小于物的价值时,物上保证人仅担保该数额的主债务的履行,物的价值中超过担保债务额者,属物上保证人所有,债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保证人仅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其中一方清偿债务而使他方免除担保责任,他方即从该方的清偿行为中获益,因为如果债权人向他方主张担保权利,他方亦应依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该担保责任应在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分担。如果不考虑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许诺承担担保责任的大小,而一概以平均分担为基本原则,则有失公允。如甲向乙借款200万元,A对该债务提供全额保证担保,B以其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为该债务设定抵押。A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依平均分担原则,有权向B求偿100万元,B所分担的担保责任已超出了其许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对B极为不公。基于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许诺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来分担担保责任,各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均小于其许诺承担的担保责任,更能体现公平理念。泛普软件-担保系统最新资讯

发布:2006-11-26 15: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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