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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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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贷这一新兴的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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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网贷最大的特点就是有第三方的介入,即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贷双方通过该平台完成借款、还款这一借贷过程。近两年网贷平台数量在国内迅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迄今已达到2000余家。

网贷起源于国外,是近几年一种新兴的融资渠道。在国内各个网贷平台上,每单借款金额一般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主要以小额借贷为主。网贷的运营方式是网贷经营者建设一个网站,经营者制定借贷规则,借贷双方在该网站注册为会员,借款人向网站申请贷款,网站审核借款人的资格,审核通过后,将其借款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发布,出借人通过查看借款人信息,选择合适的借款人,通过该网站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通过网站偿还本息,出借人从网站提取自己的收益,网站赚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服务费。有些网贷平台为了提升其自身的信誉吸引客户,会为出借人提供一定保障,如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网贷平台先行垫付借款等等。

网贷在我国是刚起步的新兴行业。目前,尚无调整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监管机构予以监管。网贷经营者只要注册一家公司,并将网站进行ICP备案,就可以从事网贷业务,网贷平台拥有一套电子商务系统,整个借贷活动通过网上完成。据来自网络的消息,仅2012年,国内(含线下放贷)网贷平台全年交易额已超百亿。以“人人贷”网站为例,截至2013年4月12日,其网站显示总成交金额:¥622,992,050元。一些在业内知名的网贷平台的借贷活动非常活跃,出借人要时时留意网站的借贷信息,发现合适的机会马上借出去,否则,想借都借不出去,行业里俗称“秒标”。

网贷这一融资模式面临诸多法律问题。首先,对于网贷这一经营模式如何定性?各网贷平台将自己界定为民间借贷平台。但从网贷的业务模式上看,不能简单的认定网贷就是单纯的民间借贷平台。借贷双方通过自己的身份信息在网站上完成注册,就可以进行借贷,借款金额、用途、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发布。这样的操作方式,根本无法确认借贷主体的实际身份和借款目的,有可能借贷双方都是企业。对于借款用途几乎没有任何监管措施和力度。借贷双方互不相识从借款到还款整个过程双方无任何信息接触,完全依赖网贷平台,且一般网贷平台也会对借贷双方客户的信息进行保密。这样存在一个问题,网贷平台有可能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以吸纳大众资金,然后,用于其他投资或自身运营,甚至出现有些网贷平台“跑路”的情况,对于资金流转没有监管,易引发严重道德风险。

网贷运营具有不透明性(借贷双方不透明、网贷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不透明),使得网贷这一经营模式的性质难以确定。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活动。主要是在借贷主体进行了限定,以区别于与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借贷关系。

其次,现行网贷融资模式在民事行为效力、行政监管、刑事法律风险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

第一,网贷的民事行为效力问题。我国法律认可民间借贷,《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有规定。正如上述民间借贷的定义,如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那么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得计算复利。但如果借贷双方均为企业,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只偿还本金,利息不予支持。

如果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出借人出于洗钱目的而出借资金,双方的行为当然无效,违法资金将被罚没,相关人员也将受到刑法的制裁,这一方面在后面详述。

第二,行政监管问题。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对准金融机构也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管,其目的就是防范金融风险。在资金来源和使用上,网贷平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同,均是利用闲散资金放贷。不同的是网贷平台只是中介,不是借贷主体,其本身不参与到借贷关系中,仅起居间作用。但在整个借贷交易中,网贷平台起着重要作用,整个的交易过程、资金流向完全处于网贷平台的掌控和监管之下。借贷双方被网贷平台隔开,对自己资金流向不知情,整个借贷活动完全依赖网贷平台的服务。这与传统民间借贷不同。由于网贷平台利用公众闲散资金,对资金具有掌控力,其服务又不透明,这必然涉及公众资金安全、客户权益问题,所以,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管,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资本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如果监管,谁来监管?网贷具有融资性质。在我国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准金融机构如融资担保公司、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等分别归银监会、商务部门、地方政府监管。准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区别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不允许负债经营。网贷的模式更接近银行,虽然网贷平台不直接吸收公众存款,但其汇聚公众资金,利用公众资金放贷,而不是自有资金放贷。所以,笔者认为,应比照银行类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

第三,刑事方面的法律风险。网贷融资模式最有可能触犯的两个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往往伴有很高的利率或其他高回报的实惠。如果网贷平台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或从事其他经营,由该平台向客户支付本息,而不是让资金通过自己这个平台流向真正的借款人,那么其行为就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网贷平台收受客户资金后潜逃、自行挥霍、滥用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后,关于网贷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前面说过,我国法律承认合法的民间借贷。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该《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法律的规定及《意见》的出台,为网贷发展打开了一道口子。

现实中,投资者有闲散资金,有投资欲望,借款人有现实的需求。有些借款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需要启动资金创业或继续短期资金周转,但自身可能又不具备贷款条件,且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审核时间长。在自身又无可抵押的实物财产的情况下,很难通过典当、担保形式获取资金。小额资金需求的特点是借款金额小、周期短、时间急,这就造成小额资金缺口大量存在,产生了一个真空领域。现实的需求与投资的欲望碰撞在一起,无疑是一拍即合,给网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空间,简便的资质审核、快捷的获取资金,无疑正符合借款人的需求,对解决小微企业发展资金和短期临时性资金周转有很大意义。

所以,网贷融资模式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现实社会经济需求。但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且从目前网贷规模和出现的问题看,对其监管迫在眉睫。

发布:2007-03-11 10:1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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