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信回应模式风险质疑:不触监管层底线
>摘要: 来源:腾讯财经 吕雯瑾 8月13日召开的2013第互联网大会上,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说,目前P2P平台内部已经出现了道德问题,需要注意操作和信用风险。P2P如果脱离了平台变成所谓的线下,脱离了平台操作功能之后,也 ...
来源:腾讯财经 吕雯瑾
8月13日召开的2013第互联网大会上,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说,目前P2P平台内部已经出现了道德问题,需要注意操作和信用风险。P2P如果脱离了平台变成所谓的线下,脱离了平台操作功能之后,也就会演变成资金池。
这番表态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宜信。虽然是国内最早试水P2P的企业之一,宜信另辟蹊径,提供债权转让模式的服务,并大力发展线下业务,被一些P2P行业人士视为异类;但争议诸多的同时,其模式经验又常被其他P2P公司复制。
宜信CEO唐宁近日集中回应了这些质疑。他表示,线下发展只是适应中国信用环境,获取客户的一种手段,债权转让也并非外界想象的那么神秘;公司并没有触碰到监管层的底线。
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似乎是距离监管风险最近的一种模式。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个人先行借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该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
由于直接采用了债权形成和转让,外界普遍担忧这种模式暗藏非法集资的风险。更有人指出,如果对债权可以随意拆分,宜信岂不是扮演了银行角色?
唐宁称,债权转让不会形成资金池。首先第一出借人是专业出借人而不是宜信,公司本身不承担风险;其次投资人的投资行为一定不会先于债权关系的形成,这意味着宜信不会提前吸收闲置的社会资金,“如果没有合适的出借对象,我们会让投资人等待”。
对于债权的拆分也避免了一些过度创新。“债权转让的过程中不会有保本保息,转让完成后,仍然是一对一的债权关系,逾期、违约风险由投资人自己承担;也不会存在把一定期限的债权拆成更短的期限,只是进行额度上的拆分。”他说。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对转让金额、期限、次数等没有限制。这也成为宜信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依据。
唐宁提到,目前宜信提供多种交易方式,除了促成既有出借人转让债权,还包括承借人与借款人的面对面直接签约,以及基于电子签名的借款人出借人实时直接签约。他判断最后一种模式会成为主流,也是宜信目前正大力推广的。
“未来会有新的模式,我们要做的很简单,就是把各种模式、各种资金来源、各种可能提供给客户。”他说。
对于央行官员的最新表态,唐宁表示并没有超出意料之外。“我理解刘行长说的鼓励创新,严守底线,和宜信所说的合法合规、利国利民是一回事儿,监管底线也没有超越过去一直所讲的不吸储、不集资。”
监管层对P2P的关注最早始于2011年,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
相关专家、官员也常常针对P2P作出风险提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公开表示,对于目前流行的网络“人人贷”模式,应当谨慎探索,谨防变成非法集资危害社会。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的观点是,P2P的模式是近年来中国金融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创新,从目前的操作流程说,确实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之所以目前一些比较大的机构没有发生风险,可能是建立在公司的内部管理,平台运行个人道德的基础上。
不过,目前P2P行业仍无明确的监管主体,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唐宁称,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在国际上也有不同的实践,有法律监管、行政监管、有通过行业协会、互律,或者留给市场去实践,并没有统一的模式。
“对于中国P2P模式到底如何监管,不能太清楚地说未来应该怎样,也不应由我们来说,”他表示,“从企业的角度应该是不同层面的监管都存在。”
唐宁提出,国内对非法集资还没有明确的界定,要界定也比较难。以美国众筹模式为例,有趣的项目挂在网上,获得有兴趣的投资人投钱支持,满足了很多人的需求,但似乎又有集资的影子。
“试图界定可能和鼓励创新也有一定的矛盾。是不是因为没有界定就不允许去做,这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他说。
8月13日召开的2013第互联网大会上,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说,目前P2P平台内部已经出现了道德问题,需要注意操作和信用风险。P2P如果脱离了平台变成所谓的线下,脱离了平台操作功能之后,也就会演变成资金池。
这番表态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宜信。虽然是国内最早试水P2P的企业之一,宜信另辟蹊径,提供债权转让模式的服务,并大力发展线下业务,被一些P2P行业人士视为异类;但争议诸多的同时,其模式经验又常被其他P2P公司复制。
宜信CEO唐宁近日集中回应了这些质疑。他表示,线下发展只是适应中国信用环境,获取客户的一种手段,债权转让也并非外界想象的那么神秘;公司并没有触碰到监管层的底线。
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似乎是距离监管风险最近的一种模式。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个人先行借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该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
由于直接采用了债权形成和转让,外界普遍担忧这种模式暗藏非法集资的风险。更有人指出,如果对债权可以随意拆分,宜信岂不是扮演了银行角色?
唐宁称,债权转让不会形成资金池。首先第一出借人是专业出借人而不是宜信,公司本身不承担风险;其次投资人的投资行为一定不会先于债权关系的形成,这意味着宜信不会提前吸收闲置的社会资金,“如果没有合适的出借对象,我们会让投资人等待”。
对于债权的拆分也避免了一些过度创新。“债权转让的过程中不会有保本保息,转让完成后,仍然是一对一的债权关系,逾期、违约风险由投资人自己承担;也不会存在把一定期限的债权拆成更短的期限,只是进行额度上的拆分。”他说。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对转让金额、期限、次数等没有限制。这也成为宜信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依据。
唐宁提到,目前宜信提供多种交易方式,除了促成既有出借人转让债权,还包括承借人与借款人的面对面直接签约,以及基于电子签名的借款人出借人实时直接签约。他判断最后一种模式会成为主流,也是宜信目前正大力推广的。
“未来会有新的模式,我们要做的很简单,就是把各种模式、各种资金来源、各种可能提供给客户。”他说。
对于央行官员的最新表态,唐宁表示并没有超出意料之外。“我理解刘行长说的鼓励创新,严守底线,和宜信所说的合法合规、利国利民是一回事儿,监管底线也没有超越过去一直所讲的不吸储、不集资。”
监管层对P2P的关注最早始于2011年,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
相关专家、官员也常常针对P2P作出风险提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公开表示,对于目前流行的网络“人人贷”模式,应当谨慎探索,谨防变成非法集资危害社会。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的观点是,P2P的模式是近年来中国金融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创新,从目前的操作流程说,确实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之所以目前一些比较大的机构没有发生风险,可能是建立在公司的内部管理,平台运行个人道德的基础上。
不过,目前P2P行业仍无明确的监管主体,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唐宁称,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在国际上也有不同的实践,有法律监管、行政监管、有通过行业协会、互律,或者留给市场去实践,并没有统一的模式。
“对于中国P2P模式到底如何监管,不能太清楚地说未来应该怎样,也不应由我们来说,”他表示,“从企业的角度应该是不同层面的监管都存在。”
唐宁提出,国内对非法集资还没有明确的界定,要界定也比较难。以美国众筹模式为例,有趣的项目挂在网上,获得有兴趣的投资人投钱支持,满足了很多人的需求,但似乎又有集资的影子。
“试图界定可能和鼓励创新也有一定的矛盾。是不是因为没有界定就不允许去做,这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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