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发展中的风险及其系统分析
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平台,是借贷与网络相结合的新型的金融服务企业。P2P网贷平台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属于新的投资理财的渠道。
在国内,由于收益率较高,P2P网贷平台早期想要融资并不困难,但在对高收益的追逐中,也存在着高风险。因此,尽快加强网贷平台的风险防范,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有利于国家加强对网络借贷市场的监管和优化金融市场的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资金导向的功能。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健康发展,将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和借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系统科学理论的启发
系统科学认为, 系统是相互关联的若干要素的集合体。它是以一个整体的视角对被认知对象各个部分、各部分之间关系进行整合,以实现其目的。无疑,系统科学理论对于分析P2P网贷平台发展与环境的复杂关系有独特的价值(图1)。
(一)系统有“边界”
系统科学认为,系统是有边界的,即是有范围的。因此,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也是有“边界”的。P2P网贷平台的“边界”内的主要构成要素是:P2P网贷平台、政府、投资人、借款人、银行、担保机构、征信体系、行业协会等。系统科学强调, 系统是由一定的系统要素组成的。系统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竞争、依赖和合作等的复杂关系。在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中,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类似的复杂关系。
(二)系统活动有“目的”
个人和小微企业在融资中,往往由于银行借贷的门槛相对较高,及缺乏合格的担保人或抵押物品等,导致他们难以获得融资。P2P网贷平台能在国内甚至更大范围内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给有借款需求的小微企业或个人, 提供以市场利率为基础的但却借贷成本还可以承受的融资。这不仅能够给投资人带来收益,而且可优化社会资金配置,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第三方担保机构通过监管中间账户的资金流向为P2P网贷平台提供担保。在有利于企业开发新的业务、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起到了对企业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保障投资人利益的作用。
(三)系统活动有“功能”
系统对环境提供功能服务。是积极的作用、有利的输出,统称为“功能”。如果系统内各元素之间互相扶持,相互合作,就能使系统整体长期保持正常高速运转。要使系统整体功能大于组成系统各部分之和,由公式表示是:
上式中可是表示系统的总体功能, 即P2P网贷平台发展的状态,这大概分为“弱、一般和强”等状态;P代表系统各组成要素的功能,即P2P网贷平台、投资人、借款人、担保机构等各系统组成部分的功能。一个稳定高效的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必须要有明确的分工与协调,有互利合作关系,才能使系统顺利完成物质、信息、价值的转换和流通,此时,系统的功能就属于强。就P2P 网贷平台来说,投资人、借款人和担保机构之间要发展长期互利合作关系,就需要把握经济机会,降低摩擦,互惠互利,有实现共同发展信心,才能争取多方参与者最大的效益。
二、对P2P 网贷平台发展过程的系统分析
(一)环境对系统有“压力”
系统科学认为,环境给系统施加约束、扰动、压力甚至危害系统的生存发展,对系统有消极的作用、不利的输入,统称“压力”,如环境存在金融危机和贸易冲突等一些不利因素。
1,金融危机的影响依然存在。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许多科技型企业不得不使用各种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使融资成本提高。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这是加剧部分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在后金融危机时期, 随着生产成本有升高趋势, 人民币有升值压力,经济结构调整复杂。技术创新加快,消费需求多变,贸易摩擦增加,科技型企业发展又面临新的严峻挑战。当国家的货币政策趋紧,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贷规模增长速度放缓时,许多企业融资就更加困难。2011年至今,在内有货币紧缩政策,外有出口环境变化的多重压力下,温州地区一些中小企业为了发展甚至去借高利贷。从2011年4月到2012年初,温州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链出现断裂,有多达90个企业老板因欠下巨债而外逃。初步估计其信贷规模达到了200亿元。
2,行业缺乏法律标准。完善的P2P网贷平台风险监控的政策法规,是P2P网贷市场良好稳定运营的重要保障。这已有法律法规对行业的相关操作做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传统借贷关系的限制,却无专门针对P2P网贷平台的相关政策。如对P2P网贷平台门槛的设立、对进入P2P网贷平台市场的公司资质的审查、对合法债权转移和非法集资边界的确立等。因此,使P2P网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甚至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机构主管单位的不确定。银监会在《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表示,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 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处于灰色地带,甚至变成非法集资。成立一家网贷公司门槛低,如只需拿到营业执照,并备案于工信部即可。因此,对P2P 网贷平台行业的外部监管不可或缺。但是,网贷行业的主管单位却迟迟未确定。外部监管单位的不确定则容易造成行业运营的极大风险。
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交易核实与过账,是P2P平台的必要组成部分。客户资金是经过中间账户进行支付结算。在这种支付结算方式下,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资金的调配权仍然在P2P平台手里, 无论是机构道德原因还是经营不善导致的机构倒闭和资金亏空,都有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甚至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为类似“庞氏骗局”的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公司信息披露的不透明性和数据造假,也是外部监管不确定造成的结果。借款方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 且没有可信的第三方来测评借款人资质,投资人不能掌控自己投入资金的投资去向,且在资金注入之后无法考证借款方信息的真伪。
(二)系统对环境有“污染”
系统内部要素对环境有破坏性的竞争活动, 即属于不利的输出,统称为对环境的“污染”。
1,网贷平台自我监管不到位。公平的审核借款需求和借款资质,是P2P网贷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的义务。然而有些网贷平台负责人却是该平台的最大借款人, 在并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和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情况下就将款项拨出。P2P机构的定位通常是小额信贷业务, 网贷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和利率覆盖风险的方式消化,但是某些P2P机构超越个人小额信贷的领域,进入市场风险较大的企业贷款服务范围,法律允许的P2P信贷服务模式和技术就很难控制风险了。虚假的数据也是造成风险的一大原因。投资人在网上看到的借款标、利息率等指标,可能是后台人为输入的,和实际指标并不相符,页面显示年化利率12% 的贷款,实际向融资方收取的利息可能超过30% 。此类问题一旦东窗事发,往往会引发巨大的经营风险。
2,P2P平台的安全漏洞。P2P网贷平台存在着技术风险。P2P平台是依靠WEB2,0信息与互联网技术开展的业务,以实现点对点或多对多的借贷交易。安全、有效的交易软件和网络环境是其业务的必要保证。如果P2P平台的操作软件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和安全漏洞。可能会造成平台运行的崩溃,也可能被黑客入侵利用。一旦平台崩溃或者被黑客人侵,都将直接威胁到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目前网贷行业惯行的运作方式是,花几千块买套系统,注册一个域名就可以了。甚至有信息披露,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的P2P网贷公司,搭建网站模型的成本更低。如此低准入门槛、低成本运作导致网站安全系数极低。2013年4月,丰达财富网站遭黑客袭击,网站瘫痪长达70多个小时,引起用户恐慌。而这并非个案。
3,担保机构和征信机制不完善。P2P 网贷平台作为一个以网络为平台的金融机构,面临着市场风险、交易风险、平台风险、信用风险等,一旦出现问题,就需要担保机构去赔偿投资人的损失。而现在很少有网贷公司有专门负责的担保机构,有的是由母公司担当担保机构,如中国平安及旗下的陆金所,大部分则是自己充当自己的担保机构。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但是很多网贷机构实际担保金额远超过规定金额,从而引发杠杆风险,投资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此外,借款人的信用很难审核与评定,正是因为征信体系的不发达和不成熟,才使得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目前还停留在初级阶段。
三、调整“资源”增强P2P 网贷平台功能的对策
系统科学认为,环境给系统提供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空间、资源、激励或其他条件,是积极的作用、有利的输入,统称为“资源”。通过调整资源输入,就可以对系统施加有利的影响,从而支撑系统的发展。即相关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增强P2P网贷平台的功能,就能对系统施加有利的影响,从而实现“共赢”。
(一)健全行业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P2P网贷平台已经成为我国许多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的一种新渠道,健全P2P 网贷平台行业的立法体系刻不容缓。这不仅包括对行业内的各个参与者的约束,对借款人资质、从业人员资质的审查,还需包括对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严格管理。政府需设立进入行业的门槛条件,审核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资质;规范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确保重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以及准确性;完善对借款人资质、从业人员资质的审查机制;建立与完善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确定担保公司的净资产数和担保能力。严格控制资金的流向, 确立合法债权转移和非法吸取资金的法律边界。
行业已较成熟的美国对民间借贷具有《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借贷法》等法律规范基础,其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明确将互联网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这确保了民间借贷与主流金融机构借贷一样拥有合法地位。另外,加大对相关机构、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起到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完善P2P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充分发挥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双重警戒作用。只有违规行为得到更严厉的制裁, 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二)确定行业主管单位,强化外部监管体系
如果P2P 网贷y-台行业在政策不明、监管缺失的大环境下发展, 就容易产生较大的市场风险。当前,P2P平台贷款公司在中国尚处在监管真空, 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备,央行和银监会都没有对其监管的法定职责。所以,并没有真正的行业主管单位来对行业进行外部监管。因此,要尽快确定行业主管单位,以风险监控制度为准绳。在提出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强化行业的外部监管体系。
外部监管体系主要有:首先,要加强P2P网贷平台中间账户资金的监控。如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中间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 由专业的合格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对资金进行审查。针对资金调配权的归属、公司运营的财务状况、重要信息的披露、投资者资金的流向等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其次,应当建立以行业主管单位严密监管为核心,以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职协助为辅,利用新兴媒体如报纸、网络等舆论平台以及公众积极参与为补充的社会外部约束体系。全方位、深层次地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
(三)培养自律精神,提高从业人员道德修养
新兴行业的成熟和健康发展, 极大地依赖于行业的透明性、自律性和声誉。P2P网贷平台的行业自律应包括公平的审核借款需求和借款人资质、严格控制资金流向的领域、必要财务信息的公开、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等。借款需求和借款人资质是资金下拨与否的重要依据, 因此行业必须公平地审核借款需求和借款人资质,不能以公谋私。P2P针对的目标领域主要是个人和小微企业。所以,行业要严格控制资金的流向领域, 以防资金流入高风险行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行业部分机构在强调其自身平台安全性的同时,却故意隐瞒甚至造假核心数据,如借款标、利息率和坏账率等指标。
在不涉及商业机密,但与投资者资金安全相关的数据上,P2P网贷平台应该真实、准确、及时向投资者和行业监管部门公开数据及作出说明。行业从业人员道德修养的提高对于行业风险的控制也是必不可少的。P2P网贷平台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道德修养等内容的培训,并将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紧密联系,确保他们理论知识扎实、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拥有较高道德修养。另外,还可以通过一些知识竞赛提高新老员工对行业工作特殊性的适应能力,加强从业人员的相互沟通、探讨经验和总结教训等。
(四)完善行业担保体制和借款人征信体系
目前P2P 网贷平台的担保方大部分由贷款平台自己担任, 极易出现借款人违约后风险无法转移而使得平台现金流短缺的情况。这很可能出现担保实质和杠杆率不匹配引发的杠杆风险。因此,舍得投资在防范风险的“防火墙”方面的建设,完善行业担保资质管理与信用体制迫在眉睫。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出台相应法规, 规定P2P网贷平台担保方的资质,禁止平台本身担任担保方。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专业保险机构引进到P2P 网络贷款的相关业务中。南担保方作为监督平台资金运用的第三方机构。其次,严格审查担保金额,以防机构实际担保金额远超过规定金额引发的杠杆风险,全面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创建与完善借款人征信系统,将借款人在P2P网贷平台的信用记录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及与公安部系统联网的身份认证, 与教育部系统联网的学历认证。与移动、电信等运营商合作的用户认证,还有结婚证明、购车证明、房产证明、技术职称认证、视频认证、居住地证明等技术手段联系起来。一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将会影响到借款人向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同时,由信用评级公司为借款人评定信用等级,从而做出是否放贷给该申请人的决定。征信系统也代表着公平性和权威性,征信系统的建立,能推动行业信息透明度的提升并且降低违约风险。
四、结论
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已引起了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不断进行,针对P2P网贷行业法规逐渐完善。阿里巴巴公司创建的P2P小额贷款模式比较成熟,但其模式不容易被复制。其庞大的客户交易资源、电商交易数据以及产品结构,是国内外众多网贷平台短期难以达到的。总之,P2P网贷平台不仅有市场前途,而且还能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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