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P2P增信实验:华润资产交易平台架构详解
华润银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宋柏峰表示,起名资产交易平台,是为了预留更广的创新空间,除首批商票资产外,下一步可能上线保理、信用贷款等,核心思路是发挥华润集团产融结合优势,探索轻资本的融资服务。
此前,网贷平台的票据业务几乎清一色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基础资产,因其承载了银行信用,可为高风险借贷提供有力增信。华润P2P上线资产承载企业信用,具有一定突破意义。
本报记者 曾颂 深圳报道
1月29日,华润银行“资产交易平台”正式上线公测,成为“银行系P2P”的又一员。
从招商P2P到华润P2P,一种新的法律架构渐渐成为银行系平台的共识,银行与第三方合作,在法律上由后者作平台运营方。
其核心的架构在于法律层面上。华润银行的资产交易平台与招行模式相似,华润银行在该平台业务中仅充当“见证人”而非居间撮合方,刻意保持与P2P交易的距离来强调自身独立性。平台运营商、居间撮合人的角色则由第三方公司代理,理论上银行仅承担声誉风险。
P2P的产融结合路
华润P2P的架构与招商银行(600036,股吧)“小企业E家”的模式类似,首批上线业务是应收应付资产,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等,承兑方为华润集团各产业子公司。
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华润银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宋柏峰表示,起名资产交易平台,是为了预留更广的创新空间,除首批商票资产外,下一步可能上线保理、信用贷款等,核心思路是发挥华润集团产融结合优势,探索轻资本的融资服务。
此前,网贷平台的票据业务几乎清一色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基础资产,因其承载了银行信用,可为高风险借贷提供有力增信。华润P2P上线资产承载企业信用,具有一定突破意义。
据记者了解,华润P2P于2014年4月开始,历时数月对交易流程及风险点作磨合、梳理和完善。至发稿时止,平台显示的累计交易量已突破9亿元。
与招行小企业E家比较,两个平台均开展应收应付类融资业务,但基础资产的选择思路略有不同。
招行P2P的资产端来自其中小企业客户,以应收账款为主,资产“已获得银行凭证形式的到期兑付承诺”。华润P2P则从集团上下游企业中遴选客户,首批上线项目资产含商业承兑汇票在内的应付类资产,华润集团子公司负有付款承诺。
“集团每年有2500亿元的应收应付,假设其中30%有融资需求,就能创造750亿元的交易量。”宋柏峰说。
目前P2P平台普遍缺乏可持续供应的优质资产,华润集团恰好有此优势。初期推出的商票、保理业务主要解决上游客户的账期问题,未来,下游经销商乃至商超零售顾客的融资也可能成为平台撮合业务的项目来源。
宋柏峰表示,城商行一直面临网点不足、异地扩张受限等问题。通过P2P开展线上业务,既盘活集团资产,又开辟了一条银行支持实体产业的通路。
商业信用vs银行信用
记者发现,首批润银优选项目的质押资产多为商业承兑汇票,这在“银票扎堆”的P2P票据业务中较罕见。
交易结构则采用P2P常见的“明交易、实借贷”模式:明面上,借贷双方在买卖商业承兑汇票的“收益权”,但此处收益权是人为创设的权利,真正对投资者起到保障作用的是商票质押,核心法律关系不是买卖而是借贷。
通过质押商票、取得借款,融资方实现了类似“商票贴现”的功能。传统融资市场上由于商业信用远逊于银行信用,商票贴现较难操作,此前绝大多数平台亦选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资产。
在票据质押环节,此类业务还需解决“共享质权”问题:每个项目仅有一笔商票用于质押,却要对应多笔主债权(每个投资者均享有独立的债权),谁来做质押权人呢?
业界通行做法是,在投资协议中加入委托条款,投资者同意由平台(或某个代表)代为办理资产质押手续、行使处置权利。华润P2P亦如此,但“共享质权”能否提供有效保障并无司法案例支撑。
一篇出自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的论文分析道,现有法律未定义共享质权,但官方机构的实践中有先例。譬如,上海证交所与中证登制定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就有“共有质权”的质押登记方式,规定“质押券处置所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见证模式”架构
从招商P2P到华润P2P,一种新的法律架构渐渐成为银行系平台的共识:银行与第三方合作,在法律上由后者作平台运营方。
例如,华润P2P选择“广东优迈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优迈信通)作为P2P平台的运营方,由其提供项目信息、撮合交易,行使居间人职能;银行自己仅作为“见证人”,见证范围包括“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已审核、已审查人行征信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此外还负责票据的审验、托管以及资金监管。
这一架构与招行小企业E家如出一辙,由合作公司代为居间人,银行自身最大限度地从交易中抽身而出。
从工商注册资料看,优迈信通注册于2009年,总部在广州,由3个自然人持股。该公司也是招行P2P平台的运营方,且与兰州银行、宁波银行(002142,股吧)、青岛银行、尧都农商银行有合作关系。
一般而言,见证人对交易的介入小于居间人,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见证角色”较易得到监管层的接受。
但见证业务并非没有风险。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飚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见证业务通常不涉及对见证内容真实性的判断,若银行见证范围过广,产生借款纠纷时仍可能要负赔偿责任。(详细讨论请见本报2014年12月18日刊发的《招行P2P背后隐秘的法律逻辑:居间还是见证?》)
从华润与招行的官网表述看,华润银行的见证范围较小,仅涵盖融资方信息的真实性,而招行在此基础上还对“还款来源保障”及“资金监控”作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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