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频频失踪 P2P网贷跑马圈地后的隐忧
P2P网络借贷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网贷公司平台,让借贷双方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对接,以满足资金借贷需求。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P2P网络借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
然而,平台倒闭、借款人恶意违约等现象也让不少人对这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产生了质疑。笔者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以来,该院受理了多起涉及P2P网络借贷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前网贷行业“跑马圈地”式发展所暗藏的风险和问题。
频频失踪的借款人
“4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缺席审理。”2014年12月2日14时45分,上海黄浦法院第五法庭,审判长施浩宣布开庭。
这已经是施浩2014年审理的第3起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导致缺席审理的P2P网络借贷纠纷。
笔者了解到,送达困难已成为审理网贷纠纷的首要特点。统计数据显示,黄浦法院网贷案件的诉讼文书送达率不足三成,其中外省市当事人的送达率仅为17%。
不仅如此,让法官感到棘手的是,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地域分布极为广泛,除上海周边苏、浙、皖地区外,有的当事人甚至远在内蒙古,且多处乡镇、农村,进一步加大了送达的难度。
送达率的持续走低使缺席审理成为网贷纠纷案件审理的常态。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独自陈述着事实和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逾期罚息,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笔者注意到,和大多数P2P网络借贷案件一样,这家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与4名被告之间的纠纷并不复杂。
去年8月,朱某通过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设立的P2P平台,向217名出借人借款80万元,徐某、朱某某和上海某化工公司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在仅偿还部分本息后,朱某就开始不再偿还,3名保证人也拒绝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为此,217名出借人按照事先的合同约定将债权转让给P2P平台继续追索,金融信息公司遂提起诉讼。
“案情简单并不意味着这样的纠纷就能快速审结。”黄浦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朱奇告诉笔者,只要有一名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就将进入公告程序,从立案到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一直到公告送达判决书并最终生效,整个审理周期需耗时半年以上。
黄浦法院副院长陈建伟分析认为,P2P网贷准入门槛低,借款人只需在平台上注册为会员,便可发布资金需求信息,获得贷款,而P2P平台主要依据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和平台自行收集的信息评价其信用,实践中会有部分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难以保证。这不仅加大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也使纠纷发生后想要找到借款人下落变得困难重重。
失效的违约风险防范
为防范借款人违约所带来的坏账、呆账风险,借款人在P2P网贷平台上进行大额借款时,P2P平台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对还款义务提供一定的担保。但由于不动产、动产的抵押、质押担保手续较为复杂,成本费用较高,借款人大多选择以提供保证人的方式进行信用担保。
陈建伟告诉笔者,在案件审理中他们发现,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人大多是与其有特殊关系的夫妻、父子、亲友等,或者是其和家人、朋友共同经营的企业,造成保证人信用担保的作用微乎其微。在朱某被追诉的借贷案件中,担保人徐某、朱某某分别是朱某的妻子和儿子,作为担保人的公司则由朱某和儿子一同经营。
“由于借款人和保证人之间存在的这种特殊关系,借款人和保证人之间风险传递很快,一旦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等情形,其他担保人往往也一同陷入困境。到了诉讼阶段后,如果主债务人失去联系,保证人往往也拒绝露面,刻意躲避。”陈建伟指出,这样的保证人制度设计非但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还拉长了审理流程,对案件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
担保人制度是一个方面,而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当借款人发生违约又催讨无果后,P2P平台还会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财产保全。那么,掌握借款人、保证人大量财产线索的P2P平台是否真的能如愿实现债权?
“实际保全成功的财产极少。”朱奇以某起P2P网贷纠纷为例给笔者算了一笔账。
该案中,P2P平台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近十条财产线索,但当法院前往进行冻结、查封后却发现,6个银行账户余额总共不足千元,两处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只能轮候查封,而该案的标的额将近50万元。“即使案件判决P2P平台胜诉,仍将面临执行成本高、被执行人难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P2P平台要实现全部债权难度不小。”朱奇坦言。
“违约成本低、缺乏有效制约手段,是诱发借款人违约的重要因素。”陈建伟直言不讳地指出,在P2P网贷中,违约纪录进入不了央行的征信系统,各家网贷平台的借贷信息也不互通,导致一些不诚信的借款人存在侥幸心理。
“目前,P2P还处于探索期,市场还不够成熟,存在一些问题也属正常,但值得欣喜的是,不少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已关注到了风险防范问题,并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经验,风险管控机制较为有效。”陈建伟说。
法律障碍有待消除
“当一个市场处于无序状态时,问题和纠纷就会比较多;当一个市场处于有序状态时,问题和纠纷可能相对较少。”陈建伟表示,虽然目前在扶持和规范并重的区域,市场主体自律较好,规范守信,但对P2P网贷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障碍仍应引起重视。
笔者了解到,理论上,P2P网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构成基本的借贷合同关系,出借人出借资金并获取利息收益,借款人获得资金并到期还本付息,P2P平台则提供居间服务并向借贷双方收取相应的中介服务费。但随着P2P网贷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创新经营模式的推陈出新,法院在审理网贷纠纷案件中仍难度不小。
“首先是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问题。”朱奇介绍说,在P2P网贷纠纷案件中,所有的身份认证、信用审核、资金往来、合同签订等,均采用电子注册、电子文本的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证据材料均依赖于P2P平台网站的存档,如何认定这些电子证据的效力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P2P平台本身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诉讼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其所提供的电子证据材料多系根据自家网站上规定的操作流程自动生成,并没有合同双方的真实签名或电子签名程序,也没有第三方见证程序,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另一方面,电子证据均保存于P2P平台网站,网贷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多系书面打印件,如何确认打印件的证据效力,以及如何与书证的原件相核对也是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一些P2P网贷公司竭力否认自身的金融机构定位,认为自身仅仅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平台,而非提供金融信用的机构。但无论是从P2P网贷业务的经营模式,还是实际效果看,这些公司均与金融机构没有本质差异。
P2P网贷公司在否认自身金融机构属性以逃避金融监管的同时,也给自身业务带来了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的法律风险。
此外,在借款人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构成合同诈骗或集资诈骗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对此,陈建伟建议,在刑事立法方面,应明确P2P网贷平台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定位,严格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对P2P行业的冲击,同时也应加强对恶意借款人入罪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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