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拆解:融资租赁嫁接P2P两类业务模式
核心提示:从小额支付到货币基金销售,从银行贷款到票据,互联网金融正在不断深入传统线下金融领域,并与之深度嫁接,由简入深,交易结构较为复杂的融资租赁也“趋之若鹜”。
从小额支付到货币基金销售,从银行贷款到票据,互联网金融正在不断深入传统线下金融领域,并与之深度嫁接,由简入深,交易结构较为复杂的融资租赁也“趋之若鹜”。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一个投资和募资的渠道,但它缺乏项目,最关键的风险控制能力也不足;而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本身就具有先天性的风控优势,通过租赁物对接实体经济,不存在资金套利的问题,而且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远大于一般抵押贷款,项目风险较低。但融资租赁最大的困扰是资金来源不足,所以这两者的结合可以形成互补,都是如虎添翼、锦上添花的事情。”工银国际跨境融资结构部的副总裁付阳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然而,与一般P2P项目不同的是,鉴于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对两者结合的业务模式创新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P2P监管办法尚未落实,现有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边界未作清晰阐述的情况下,目前融资租赁与P2P平台的合作模式仍在初步探索阶段,未来存在监管和市场方面的挑战,也存在较大的想象空间。
付阳认为,P2P平台对接的大部分是高风险项目,对项目收益要求较高,而融资租赁的风险较低,承担不了太高的资金成本;目前只是初步合作阶段,随着合作的深入,双方加深了解后,融资租赁将成为P2P平台低风险项目标的。
另外,融资租赁行业已完成营改增,租金利息对最终用户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对很多小微企业来说是好事,但在与P2P平台合作时,进项票如何解决仍需要未来与包括税务局的合作各方进行深入沟通解决。
此外,在项目期限上,P2P平台与融资租赁也存在错配问题,前者要求为短期投资,而后者一般为3-5年的长期项目。
业务模式深度拆解
尽管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创新空间较大,但大部分尚在研究或探索阶段。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研究并采访多方人士了解,目前市场出现较为普遍且运作成熟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和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两类。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一般由承租企业直接在P2P或P2B平台上发起项目,平台根据对承租企业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和租赁物做尽职调查,并把信息在平台上向投资人披露;项目成立后,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取得设备使用权,融资租赁公司则把该笔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承租企业再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该租金由P2P平台或委托银行代为监管,用以偿还投资人。租金支付完毕、项目到期后,租赁公司再向承租企业转让设备所有权。
在上述交易结构中,P2P平台只是信息披露和交易撮合的角色,不能直接参与交易,而交易资金和支付账户则由平台、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第三方(银行或第三方支付)一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和平台则可获得一定的佣金收入;一旦承租企业不能支付租金,则由融资租赁公司联合平台收回设备,按照合同处置后偿还投资人本息。由于承租企业向投资人直接发起的项目,在初期投资人对融资租赁风险把握不大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一般用于小型设备,比如农用机械、小型制造设备、汽车等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项目发起方,其基本流程是,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后,把该笔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应收租金账款)通过P2P平台转让给投资人,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约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融资租赁公司赚取二者差价,平台赚取佣金;与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在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中,承租企业的尽职调查由融资租赁公司完成,平台只需评估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和参照项目信息,并在线上向投资人披露,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通过平台对该项目投资人负有偿还责任。
从根本上来讲,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投资人进行的收益权转让,与承租企业无直接关系。此前,该类业务已由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普遍开展,但主要以小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为主,目前尚未涉入融资租赁领域。
“我们也探讨过,但最后发现做不了。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投资人一般是私募或者企业,投资金额比较大,对投资收益率要求比较高,属于高风险投资;而融资租赁项目的资金成本都压得很低,两者对接不上。”一位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高层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在上述两类模式的基础上,结合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还演变出一些分类业务模式,目前较为普遍的主要集中在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上。
风险控制方面,除了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掌握和对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负有偿还责任外,大部分互联网平台还会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担保。
P2P短期需求如何对接融资租赁长期项目?
与一般借贷关系明晰的P2P业务不同的是,融资租赁是一种把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处理,建立在租赁合约基础上且具有融资功能,分期不断产生应收账款(租金)的业务;在直接租赁基本业务基础之上,还可以衍生许多变相业务模式,比如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等,涉及到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企业、设备供应商,甚至资金提供方、担保以及保理公司等多方角色。
“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与灵活性并存,在与P2P平台合作时,有很多创新方式,能做的结构可能有几十种,受市场限制,很多方式没做出来,也有些方式目前市场需求不大。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作探索才刚刚开始,未来潜力很大。”一位参与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据记者了解,融资租赁公司传统的资金成本较低,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借的成本与Shibor利率相当,约5%左右;通过国内银行渠道的资金成本,资质较好的项目一般在7%左右,资质差的项目8%-9%;海外融资的成本则更低,税前约4%-5%。然而,P2P平台的投资者对收益率要求较高,一般达15%-20%,加上平台佣金,最终的资金成本更高。
“10%的融资成本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项目端至少要有15%以上的收益,而融资租赁本身是一项规模大风险低的项目,承租企业很难付出太高的融资成本。所以,目前主要做一些短期的小项目。”上述参与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此外,在项目期限上,P2P平台与融资租赁也存在错配问题;前者要求为短期投资,而后者一般为3-5年的长期项目。
据记者了解,为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除了尽量选择1-2年内的短期小项目上线外,融资租赁公司还会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即把一个长期项目拆成多个短期项目,而P2P平台则在前一个项目到期后再设立第二个项目标接盘。
由于P2P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其具体业务形态,尤其是与传统机构合作的业务模式尚存在不确定的监管风险。据记者了解,银监会已经牵头制定P2P监管办法,年内下发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公开表述,P2P不应做资金池,而上述1个长期项目拆成多个短期项目的方式,尽管不是“多对多”的资金池操作模式,但其本质是“多对一”模式。
“不能做资金池,中间垫资可以由融资租赁公司或第三方承担,但一定不能由平台垫资。”上述参与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的人士强调。
事实上,从客户需求的角度来看,“分拆项目”的方式尽管实现了项目周期短,但仍然不能满足提前赎回需求。为此,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与P2P平台合作时,还引入保理公司,如果投资人需要提前赎回,则由保理公司回购融资租赁债权或资产收益权,并行使债权人或收益权人权利,承租企业转向保理公司定期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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