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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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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成立须具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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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发布:2007-04-09 09:4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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