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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时期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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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渡过程中,新兴市场经济不能放松金融监管。一项基本的原则应该是,侧重研究和采取有效的过渡措施,而不应指望立即达到所谓国际标准或者与国际接轨。当然,随着银行经营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监管制度毫无疑问应该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具体地,对照国际惯例,如巴塞尔委员会年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过渡时期应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凡是已经具备条件的就应该立即改革。除有关比率类管制之外,还应严格施行对银行资格和有关人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对授权和职责加以明确界定;推行双人原则,实行不同职责的分离和交叉核对、双人签字;以及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强化金融纪律,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等等。

  二是,尚不具备条件的既不应揠苗助长,也不能无所作为,而是应耐心创造条件。比如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应创造条件尽快确保监管者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进而应使银行能够逐渐减少关联贷款,降低贷款集中度指标,为化解呆账创造条件;在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应加强统计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工作,为准确计量风险进行技术上的准备;此外,还有必要采取步骤提高监管者的素质;完善必要的会计和审计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环境;等等。

三是,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可能遇到的特殊金融形势采取相应的对策,而无需拘泥于现存的国际惯例。比如核心原则在谈到存款保护时提到,“此类方案应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如历史和文化特征进行设计”。这等于指出了一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危机时期采取的应急对策,监管当局尤其需要从具体国情出发。此外,过渡时期的监管当局还可以更好地利用银行短期负债市场,如对大额存款者减少或不予保险,以使银行风险得到更准确的市场定价,从而更好地控制过渡过程中的银行风险。

除巴塞尔委员会的核心原则以及其他一系列监管指南之外,还应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形势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动态,以保证新兴市场经济不会在“过渡”中迷失方向。

发布:2007-03-11 09:5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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