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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银行业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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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业务的“A3”特征,使其突破民银行业务的时间相空间限制,网上银行业的跨境监管显得比传统银行业的跨境监管更加棘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市场准入问题。在一国监管有效性不足、法现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外国银行或金融机构存在不经许可即可在本国家办理银行业务的可能。  

跨国风险渗透问题。银行资金的跨境流动将更加快捷和隐蔽,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仍然实行资本项目管制的国家,如何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资金划拨进行监管将显得尤为重要。  

安全性问题。对于一家跨国银行机构,其海外分行同样需要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但其计算机主机统则往往只有两个或三个,这样,其不可能在设有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国家都设立一个主机系统或数据库。这就涉及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督当局如何通过合作,加强对跨国银行网上银行业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监管的问题、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跨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和监管指引》,该指引部分解决了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境管理和监管问题。根据该指引,跨境网上银行业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银行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居民提供交易类网上银行产品或服务的方式。该定义将跨境银行业限于一个银行在某国没有物理性的商业存在,但仍然给该国居民提供服务的情况,排除了一国银行通过在他国设立的物理性分支机构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的情况。对于这种类型的跨境网上银行业务,该指引认为母国监管当局仍然负有同样的监管责任。母国监管当局要督促银行加强对业务运作的奉贤管理,要有能人识别存在的各种跨境安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该指引强调东道同对这种形式的跨境银行业监管,具有决定监瞥和不监管的权力.如果决定监管,则需要专虑:

1.该种跨境业务受到了母国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2.国内不同监管当局间对外国银行的活动有充分的沟通;

3.需要与外同银行讨论开展该类业务的目的和计划;

4.告知外国银行任何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5.需要告诉母国监曾当局,共准备如何让这类银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如果外国银行在当地没有设立物理性的分支机构就向当地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违反当地的法律,那么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告诉外国银行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应该将该种情况向母国监管当局通报,公开告诉当地居民该银行从事跨境业务违反了当地法律和法规,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发现外国银行母国不能实施有效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就可以对该类银行采取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如限制这类银行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等。

发布:2007-03-11 09: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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