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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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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民间借贷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纠纷只能依靠《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一些条款来进行解决。并且法律与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现行规范效力层次低,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仅有的几条“司法解释”己经很难指导民间借贷有序的发展。而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在迅猛发展的阶段,金融危机的软着陆,使社会上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民间借贷的规模必定不断扩大,向消费,生产,投资领域不断的延伸。因此,为了维护我国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制定《民间借贷法》维护贷款人的利益就变得异常迫切了。

  在国外民间借贷也被称为“非正规金融”,即游离于正规金融以外的资金融通的活动,国外的民间借贷与其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相适应,发达国家的正规金融体制也很发达,但是民间借贷仍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美国《银行法》的出台确立了各金融机构业务分离的原则。外国学者Mark.S是这样定义民间借贷的:

  非官方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在无法通过正规程序获得官方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的情况下,与民间借款人订立的一种协议,通过未来偿还本金与利息的承诺来获得当前需求的资金。

  国内我国学界针对规范民间借贷风险提出了不少研究:中国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金融:产业组织与交易规则》提出,应当建立民间借贷检测体系。学者徐忠,刘民权认为,国家应只对一那些造成明显经济损害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惩罚,减少对一轻微的民间借贷纠纷的高成本,低收效的管理。张宁在他的着作中—《试论非正式金融》一文中指出,民间借贷是指未经过法律,法规和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来判定是否归属于民间借贷。

发布:2007-03-11 09: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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