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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1567户小微企业享所得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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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我市国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4月份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半年全市共有1567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但部分企业未能及时申报。

  国务院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后,自今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市国税部门对应享受而未享受的企业逐户沟通、了解原因,采取个性化宣传辅导。同时简化办税程序及备案资料,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先享受税收优惠,再于次年汇算清缴期间进行年度申报时一并备案等,保证企业尽快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今年上半年全市共1567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共252.39万元,享受户数比2013年度约增长4倍,减免税额比2013年度增长一倍。

  为什么我市部分企业未能及时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呢?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主要原因在于有些企业仍停留在原有的管理方式中,认为必须备案审核后才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有些盈利企业的老板和会计因为盈利额较小且有畏难、怕麻烦情绪,主观上不太愿意申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还有部分新办企业未能掌握升级后的申报表准确填报口径及正确使用电子申报软件等。

  对此,市国税局所得税部门负责人提醒,所有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度)的申报纳税环节就可直接享受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发布:2007-03-12 09:5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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