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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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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发挥保险增信作用,解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获得保险公司为企业还款能力提供保险,并以此获得银行贷款的业务。当借款人因故不能如期还款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运作方式。
第二章 运作机制
第四条 贷款保证保险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保险公司和银行试点实施。合作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贷款保证保险的服务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
(三)具有1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且上一年度总收入不超过1亿元(含);
(四)使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和中关村标准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单笔贷款本金不超过500万元,且单个企业年度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银行应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开展贷款企业资信调查,并按风险可控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共同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和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不收取除保险费和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八条 保险公司和银行可依据经营实际,针对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商定各自的风险分担比例。分担比例应在合作协议、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报北京市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备案。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切实做好理赔服务,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扣除银行承担部分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依法及时全部赔付银行。
第十条 保险公司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按协议要求银行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偿欠款。银行也应将贷款发放及偿还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与银行应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定期交流共享业务受理、客户信息、保险承保理赔、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对投保贷款保证保险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贴息比例与企业的信用“星级”对应关系如下: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的贴息比例为40%;“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在原有贴息比例基础上提高5%。企业“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的同一笔贷款只能在中关村管委会申请一种方式的贴息支持。
第十四条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3〕4号)的规定,企业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后产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年度总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50%,保险公司承担50%;
(二)年度总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小于1亿元(含)的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40%,保险公司承担60%。
第四章 补贴款使用
第十五条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集中受理投保企业的贷款贴息申请,并代中关村管委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应在按时还本付息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投保企业通过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时,应向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三)《保证保险融资补贴申请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保险公司及企业公章);
(四)企业贷款利息单汇总表(加盖银行公章);
(五)企业交纳的银行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贷款利息单汇总表(加盖银行公章);
(四)企业交纳的银行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代企业申请保证保险融资补贴报告》;
(六)《企业保证保险融资补贴明细汇总表》;
(七)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补贴款拨付给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收到有关补贴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给申请企业。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应于资金拨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资金拨付情况的说明。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办理流程和提交材料要求,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3〕4号)中“合作担保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保险公司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追回部分或者全部代偿款或者不良贷款的,应当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比例,返还到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点保险公司及银行应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报送《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情况月度报表》和《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情况月度报表》。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应及时汇总以上情况,并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北京保监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中关村管委会。
各合作机构应按规定报送相关月度报表。合作机构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者不配合相关工作的,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北京保监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中关村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各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贷款保证保险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合作保险公司和银行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有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的,中关村管委会将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企业申请补贴款时弄虚作假的,中关村管委会将收回补贴款,并且今后不再受理其公共政策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获得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发布:2007-03-12 09:5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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