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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担保的业务问题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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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提货担保的实践来看,这种担保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它是一种担保行为。实际上,银行对船运公司所做出的一种保证行为,即如果进口方最终不能提供正本的提单,则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担保机制是由收货人与银行共同或由银行单独向船运公司出具书面担保,请其凭此担保先行放货,保证日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并负责缴付船运公司的各项应收费用及赔偿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待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再用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书。

  2、做出担保的银行通常是开征行。从目前国内外各银行的实践来看,通常都要求提货担保只能针对本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的提货。

  3、担保的对象是信用证项下的提货。从担保的实际操作来看,本可以针对一切担保情形,但是银行为了控制担保的风险,将此类担保限于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

  4、担保责任在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时解除。由于提货担保的目的在于保证提货的进口方能提交正本提单,因此保证责任的解除也需要正本提单交付并撤回提货担保时才能实现。

  5、提货担保项下银行的担保责任具有无限责任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提货担保往往没有金额限定,即银行承担的责任具有“无限责任”的特点。担保银行的赔偿责任包括却不限于货物本身,如果担保银行(开证行)拒付,议付行要求退单,开证行把单据退回后,出口商找船运公司要货,而货物已经被进口商凭提货担保提走了,这时,船运公司必定向开证行索赔,由于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本身,开证行赔付的金额可能比单据金额还多。

发布:2007-04-09 09:5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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