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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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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否适用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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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与国有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因此判决林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它所担保的主合同应该是民事关系,而张某在任职期间实施的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行为,不是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因此本案“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遂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担保合同是否适用于劳动关系。笔者认为,担保合同不应适用于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该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主债务关系,当事人可以设定担保合同确保债权实现。虽然劳动关系也是民事关系的一种,但劳动关系与民事经济关系相比,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企业对招聘的劳动者有一定的支配、管理权力,双方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因此,劳动关系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设立担保的法定条件。

发布:2007-04-09 09:5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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