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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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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同时存在 担保顺序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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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29日,乙公司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小贷公司借款400万元,月利率18%。,借款期限为5个月,于2013年6月18日到期,按月结息,利随本清;逾期归还则按借款凭证约定利率加付20%的罚息;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为此,丙公司与甲小贷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商业用地为乙公司向甲小贷公司最高贷款额480万元的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丁公司与甲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乙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甲小贷公司依约向乙公司发放了全部贷款。丙公司依约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按约偿还欠款,故甲小贷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丁公司认为该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2007-04-09 09:5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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