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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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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否独立于违约责任而存在于现行立法中,是实务中必须搞清楚的理论问题之一。其重要性以例说明:甲向乙购买一批棉布,双方约定质检期为乙收到货物后十日以内,半年以后甲发现所购的棉布质量不符合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则抗辩甲在约定的质检期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其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不应再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我们假定现行的合同法规定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那么交付中物的瑕疵应由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调整,排除了违约责任在该领域的适用。案例中甲因怠于检查并在质量异议期内未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乙无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可能。由于质量异议期间消灭的是权利本身,而非仅是胜诉权,这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和法院的裁决方式。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情况下甲当败诉无疑。如果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甲以违约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在诉讼时效内主张乙违约,应无法律障碍当胜诉。

发布:2007-04-09 09:5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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