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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和贷款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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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和贷款口径的通知》,修订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口径。

  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各项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类统计。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各项款项,纳入“各项贷款”口径。

  客户保证金,以往不计入各项存款,但按目前的口径,计入“各项存款”。再比如,商业银行借给金融租赁公司,原来不计入贷款,但按照新口径要计入“各项贷款”。

  做出以上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逐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个人和企业给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贷款,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其性质是一样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给个人和企业的贷款,与存款类金融机构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实际上性质是一样的。

  2、保证统计口径的准确性。近年,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已成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的重要来源。在2011年10月份时,我们就已经对M2进行了修正,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各项款项已经放到M2当中了。

  3、提高货币政策时效性。口径调整前,存款和贷款变化有时比较快。比如前段时间,储蓄存款减少了,但同时客户保证金增加了,但实际上这部分资金还是在银行。

发布:2007-04-09 09:5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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