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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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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机构能否自主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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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在哪些情形下无效?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向我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留置和定金由于其担保方式的特殊性,不包括在内。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由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目前,我国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外汇。境内机构为外商投资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为合营企业对外贷款提供担保形成外商投资按贷款担保方式偿还,将导致外债风险转移给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大了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直接或者间接地形成了中方债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境外的债务人向境内的债权人提供担保,可能形成境外的债务人向境内企业转嫁风险的方式,同样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中国境内企业不能自主对外担保。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对外担保的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2007-04-09 09: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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