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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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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职责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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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定性。担保职责是由关于二板市场保荐人的法律所直接规定的,而不是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约定或保荐人与投资者约定的。这种职责具有强制性,不能用约定加以排除,而是一种必须遵守的强制性义务。

      2.司法裁判性。担保职责能否转变为现实的实际赔偿责任,要经过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而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与仲裁确定的。

      3.人保性。保荐人的担保职责一旦因违法披露信息行为所导致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而发生实际赔偿责任时,因此承担赔偿的担保财产范围不是事先约定好的特定物或特定财产,而是保荐人的全部责任财产。这种担保财产在赔偿前不是特定的和确定的,而是有增有减的。所以这种担保不是物保而是人保。

      此外,保荐人的担保职责还具有连带性和无过错性等,兹不赘述。

发布:2007-04-09 09: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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