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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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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法律环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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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的繁荣依赖于信用保障,担保制度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企业融资能力,影响到一个国家和地区引进外资水平。我国关于担保的专门立法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时至今日,世界资本的流动和金融的有效运行直接制约国家经济发展,担保的作用愈加彰显,有必要对我国的担保法律环境进行全面回顾。

  一、担保立法我国担保法制订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足之处。

  立法局限性和保守性,理论准备不足。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担保法局限于调整典型担保形式,对现实经济活动中被反复应用、大量鲜活而行之有效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没有涉及,不利于非典型担保在经济活动中的成长,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常见的非典型担保,如按揭担保、所有权保留担保、让与担保、回赎、应收账款让与等,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很常见,担保法都没有规定。国际经济交往和国内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的收费权担保的效力,也很难从担保法中寻找到统一的答案。

  我国担保法起草之时,物权法的理论研究还不成熟,理论上的不足也反映在立法上。

  担保法在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等方面没有彻底贯彻物权的法律本质,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担保法第41条),“混淆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依据抵押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在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担保法规定抵押权转化为债权请求权(担保法第49条),未赋予抵押权作为物权性质的追及效力,淡化了抵押权的物权性质。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只要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的义务,就可以处分抵押物,而抵押权人只能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抵押物的价金优先向其清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抵押权。其次是误用物权优先原理,以物权优先于债权为立法理由,规定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在有物权担保时,债权人不得与保证人订立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28条)。

发布:2007-04-09 09: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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