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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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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担保合同中,保证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对于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区分情况予以对待:

  一. 如果保证人之间按份对主债务承担责任,各个保证人则按份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人履行的债务大于其保证债务的,其大于部分无权向主债务人主张。

  二. 如果共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的,则每一个保证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的保证债务。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就该债务向主债务人追偿。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三.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按份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分别申报债权,各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1. 主债务人破产时,已经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追偿权作为债权,参加破产清算程序。 2. 主债务人破产时,尚未实际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也可以预期的追偿权作为破产清算债权,参加破产程序。

发布:2007-04-09 09: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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