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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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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软件中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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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业务管理系统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保证人。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一条 贷款行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担保业务管理软件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

  (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

  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泛普软件最新资讯)

发布:2006-11-24 14:4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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