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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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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软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总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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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担保业务管理软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总行的有关业务规定。

  对须经本级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或须报上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和相关文件,业务主办部门应在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或上报审批前,专送法律事务部门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对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等事项进行法律审查。

  第一条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确定保证担保的可靠性。

  对持有贷款卡的保证人,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查验保证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保证人贷款卡的状态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

  贷款行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评估,但须事前报经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批准。

  第二条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在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信用等级条件确定其保证人资格:

  (一)新增贷款的保证人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二)信用等级为A-和BBB级的保证人为新增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须报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上机构审批。

  (三)信用等级低于A级但有一定担保能力的原保证人,担保业务管理系统可以继续为存量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和收回再贷提供保证担保。

  对未经我行信用评级的保证人,贷款行应当先将其各项资料提交相关信用评级部门,按照总行有关信用等级评定的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但尚未纳入我行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除外。(泛普软件-担保业务管理软件最新资讯)

发布:2006-11-24 14:5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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