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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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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系统中担保方式的选择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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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方式的选择

  第一条 我行在办理信用业务时,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我行可以接受的担保方式,泛普软件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法律许可的方式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为我行信用业务的债务人履行信用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信用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担保法以及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二)抵押是指我行信用业务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其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担保法以及抵押合同的约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其拥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担保法以及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条 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经我行审查认可、符合担保法要求的个人或单位:

  (一)依法成立,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

  (二)有足够依法可处置的代偿资产,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三)资信可靠;

  (四)个人为保证人的,应具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对于保证担保,原则上我行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 下列符合担保法规定并经我行认可的财产,泛普软件-担保业务管理系统可以作为我行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易变现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我行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五)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物,包括海关监管物品;

  (八)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其他财产。

发布:2006-11-24 15:2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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