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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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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软件中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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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业务管理软件中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

  第一条 抵/质押物价值是指根据其交易市价或按重置法等方法进行评估确定的在公开市场上可以兑现的客观合理的价值。

  第二条 以下列财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必须对其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一)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厂房及其他有形建筑物(其中新建房屋、建成后不超过一年的二手房除外);

  (三)机器设备、交通工具;

  (四)股权;

  (五)存货;

  (六)我行其他品种业务管理制度要求评估的财产。

  第三条 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可以是外部评估机构,也可以是我行的内部评估机构。

  外部评估机构是指经有权部门或我行认可的、信誉良好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

  内部评估机构是指我行根据相应业务品种,由本相关部门组成的抵/质押物评估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必须进行评估的抵/质押物,泛普软件-担保业务管理系统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我行内部机构也可以同时进行评估。

  第五条 内部评估机构或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均应出具评估报告。

  对外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我行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对评估报告出具审核意见,确认是否认可采信评估报告关于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结果。

  同一抵/质押物价值分别由内部评估机构和外部评估机构同时评估的,我行进行审核时,应当对两者的评估价值进行比较,最终评估价值以较低者为准。

  第六条 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应当侧重以下方面:

  (一)应核实《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特征、范围、年限、用途、出让价格、其他应缴税费等;

  (二)以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抵押的,在计算抵押物价值时,应扣除处置该抵押物时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出让金;

  (三)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充当抵押物,在计算抵押物价值时,担保业务管理系统应充分考虑该建筑物土地的所有权及用途;

  (四)比较相同地段的地价走势;

  (五)其他需要关注的因素。

  第七条 对房产进行评估,应当侧重以下方面:

  (一)原购入时的价值与现在评估价值的差价情况;

  (二)房产坐落地理位置比较:应具体参照周边环境设施的变化及周围房地产价格情况,合理判定升值或贬值的可能性;

  (三)同类结构房地产造价应参照对比及重置价格;

  (四)房地产修建的时间及使用情况、成新度;

  (五)土地性质及用途的变动情况,应重点分析工业用地及商业综合用地价值差异情况,划拨用地与出让用地的价值差异情况;

  (六)店面抵押情况,应重点分析相邻店面租金价格情况,判定租金的合理性,通过合理的租金额推算店面的价值。

  第八条 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应当侧重以下方面:

  (一)抵押设备的原始价值、使用年限与财务制度规定的报废年限情况、折旧情况;

  (二)比较与现在同类设备的原始购入价格差异;

  (三)加速折旧的设备的折旧计提;

  (四)属于淘汰或落后的封存及闲置设备应剔除;

  (五)进口设备税费缴纳情况。

  第九条 泛普软件对下列质物价值评估,应以该质物本金或面值计算其质物价值:

  (一)存单;

  (二)国债,若国债交易价值低于其面值的,以较低的价值为准;

  (三)保单;

  (四)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受益权;

  (五)我行销售的信托计划受益权。

  质物和信用业务币别为不同币种的,质物价值应按业务交易当日我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现钞)中间价折算。

发布:2006-11-24 15: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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